【案例专长】买卖合同纠纷、复杂证据质证、先履行抗辩权适用及违约损失抗辩策略制定。
【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某营销策划公司代理人,负责全面答辩、证据组织与庭审抗辩。
【案情经过】2020年7月,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某营销策划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32种灯光产品,总价款12.5万元,用于贵州某地灯光节。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原告提供2人协助安装,食宿工资由被告承担。原告交货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及运费,但以原告交付的货物缺少两个“鼓”、一个“铁塔”及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3.2万余元。原告诉至法院,除要求支付尾款外,还主张额外运输费1.2万余元及安装工人工资、交通费7000元。池娜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全面审查证据,指出原告未完全履行供货义务。庭审中,池娜律师组织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向第三方订货合同等证据,证实原告短缺货物的具体明细及价值。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额外运费,池娜律师指出双方约定被告仅承担两车运费,原告自行增加第三车运费属扩大损失;针对安装费,池娜律师指出合同未约定交通费,且原告未能提供工人实际工作及工资标准的充分证据,其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尚有哪些货物未提供,以及短缺货物的具体价值应如何认定;2. 被告是否应继续支付货款,原告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成立,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3.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其自行主张的额外运输费1.2万余元;4.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其主张的安装费7000元(包含交通费一千元及工人工资六千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池娜律师的抗辩逻辑。关于供货义务,法院认定原告尚有两个“鼓”、一个“铁塔”未提供,并按被告主张的微信聊天记录单价计算短缺货物价值为1.7万余元。关于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质量问题影响正常运营并造成损失,但支持扣除短缺货物价值。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万余元及利息。对于额外运输费,法院认定被告已按约支付,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对于安装费,法院认定交通费无合同约定,工人工资缺乏实际工作及天数证据,均依法驳回。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九百余元,被告仅负担一百七十余元。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在买卖合同履行中遭遇对方供货短缺、质量瑕疵,或因对方违约导致己方产生额外损失,需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法拒付尾款或进行反诉的企业客户;以及在合同履行中面临对方主张口头约定费用(如额外运费、人工费)但缺乏书面证据,需要专业律师协助梳理证据链、进行有效抗辩的纠纷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