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汪X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平台上的某二手奢侈品专营店(由某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购买了一块二手欧米茄男士腕表,支付九千余元。汪X收到手表后,自行查询认为该手表系第一代海马,生产时间在1995年至2005年之间,而客服曾回复“21年左右的”,遂认为某资产管理公司虚报手表年份构成欺诈。双方随后完成退货退款。汪X诉至法院,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2.8万余元。
汪X上诉称,某资产管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手表首次购买时间为2021至2022年,且退款不能免除欺诈后果,主张退一赔三。某资产管理公司辩称,手表明确标注为二手99新,客服回复的年份未明确指向生产时间,汪X未提供官方鉴定意见,且已全额退款未产生损失。某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其仅为平台经营者,已尽到审核义务并公示商家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注明二手99新,汪X对此明知;客服未明确说明是生产时间;二手手表的状况在于使用年限和磨损程度,成为二手的时间为首次购买人出卖的时间,与生产时间无关。故认定某资产管理公司不构成欺诈,且已退款,汪X未遭受损失,驳回其诉请。汪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向上诉人汪X赔偿2.8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向某资产管理公司询问年份时,并未明确询问是否为生产时间,客服回复“21年左右的”亦未明确是生产时间还是首次购买时间。就全案现有证据来看,某资产管理公司虽存在表述不严谨之处,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故汪X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足。同时,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汪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