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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律师代理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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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海光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资产管理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针对上诉人关于“虚报手表年份构成欺诈”的主张,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二手商品年份界定”及“消费者知情权”角度切入,有力论证了客服回复的“21年左右”在二手表交易语境下通常指代首次购买时间而非生产时间,且上诉人未尽到明确询问义务。同时,王律师妥善组织证据,强调已全额退款且上诉人未提供权威鉴定意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故意。最终帮助客户赢得二审胜诉,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商业信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汪X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平台上的某二手奢侈品专营店(由某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购买了一块二手欧米茄男士腕表,支付九千余元。汪X收到手表后,自行查询认为该手表系第一代海马,生产时间在1995年至2005年之间,而客服曾回复“21年左右的”,遂认为某资产管理公司虚报手表年份构成欺诈。双方随后完成退货退款。汪X诉至法院,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2.8万余元。

 

汪X上诉称,某资产管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手表首次购买时间为2021至2022年,且退款不能免除欺诈后果,主张退一赔三。某资产管理公司辩称,手表明确标注为二手99新,客服回复的年份未明确指向生产时间,汪X未提供官方鉴定意见,且已全额退款未产生损失。某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其仅为平台经营者,已尽到审核义务并公示商家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注明二手99新,汪X对此明知;客服未明确说明是生产时间;二手手表的状况在于使用年限和磨损程度,成为二手的时间为首次购买人出卖的时间,与生产时间无关。故认定某资产管理公司不构成欺诈,且已退款,汪X未遭受损失,驳回其诉请。汪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向上诉人汪X赔偿2.8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向某资产管理公司询问年份时,并未明确询问是否为生产时间,客服回复“21年左右的”亦未明确是生产时间还是首次购买时间。就全案现有证据来看,某资产管理公司虽存在表述不严谨之处,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故汪X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足。同时,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汪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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