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尤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幸遭受人身损害,因赔偿事宜与XX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华X以及XX新能源公司产生严重分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X委托嵇成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XX物流公司、华X及XX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XXXX)XX法民初XX号民事判决。尤X、XX物流公司及华X对该一审判决均不服,依法向江苏省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嵇成吉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与XX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耿X以及XX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多轮沟通与磋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本着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自愿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在二审调解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XX物流公司及华X对尤X因提供劳务受害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总额及责任划分;第二,XX物流公司的赔偿款项应采取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方式,以及分期支付情况下的违约惩罚机制如何设定;第三,在尤X收到首期款项后,解除对XX物流公司及华X财产保全的具体条件与时间节点;第四,法定代表人华X是否应当对XX物流公司的上述分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五,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的分担比例与支付期限。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物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付款后五日内由尤X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对XX物流公司、华X的财产保全。XX物流公司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7万余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7万余元。如XX物流公司任何一期未付,视为所有未付款项到期,同时加收违约金3万元。二、华X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财产保全费三千余元,共计1.2万余元,由尤X负担两千余元,XX物流公司负担九千余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余元,由尤X负担一千余元,XX物流公司负担九百余元。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未按期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及信用惩戒等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