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6年1月12日,被告王X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路与某路交叉口,与原告郑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郑X受伤及车辆损坏。某交警大队认定王X负全责,郑X无责。郑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脑震荡、左膝半月板损伤等。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郑X误工期6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因双方协商未果,郑X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某区法院,要求王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二万七千九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数额的认定及证据效力。被告王X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计算依据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存在过度医疗,且对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银行流水及护理人员身份不予认可,拒绝赔偿无正式发票的财产损失。朱鹏霄律师指导原告补充提交了单位误工证明、银行流水明细、村委会关系证明及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实际误工损失及护理人员的身份与收入状况。
【裁判结果】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X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认定原告医疗费一千四百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余元、营养费六百余元、误工费九千八百元、护理费九千八百元、交通费一百元、鉴定费六百余元及财产损失一百七十余元,共计二万二千二百余元。扣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判决被告王X赔偿原告郑X各项损失共计二万二千七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主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