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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马XX抚养费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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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0余万元抚养费的诉求,朱律师精准抓住“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及“缺乏一次性支付法定情形”两大核心抗辩点,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一次性支付的不合理诉求,大幅减轻了当事人的即期资金压力。同时,朱律师积极收集当事人收入下降的证据,尝试通过反诉降低抚养费标准。虽因证据未达法定证明标准未被采纳,但其全面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诉讼策略和严谨的庭审表现,有效控制了案件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马XX(系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郭XX(原告母亲)代为起诉被告马XX(原告父亲)。郭XX与马XX于2011年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马XX,2021年在某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马XX由郭XX抚养,马XX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马XX成年,大额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各半。2025年7月起,马XX未支付抚养费。马XX遂起诉要求马XX一次性支付2025年7月至2030年6月的抚养费60余万元。马XX委托朱鹏霄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马XX是否应一次性支付未来五年的抚养费60余万元;二是原约定的每月1万元抚养费标准是否过高并应予调低。朱鹏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首先,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抚养费为“每月支付”,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缺乏必要性和可能性,且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法定情形,被告亦无一次性支付巨额款项的能力。其次,原定每月1万元的标准系基于离婚时特定经济状况确定,现被告收入大幅降低,请求法院依法调低抚养费标准,并当庭提交反诉状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一千元。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转移资产要求一次性支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一次性支付60余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判令被告支付2025年7月至202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1万元,并自2026年6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至原告成年。对于被告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的主张,因其证据不足以证明经济困难导致难以按约支付,法院不予采纳,对反诉请求不予受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XX支付2025年7月至2026年5月抚养费11万元;自2026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马XX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八千余元,被告负担一千七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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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霄律师,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具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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