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马XX(系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郭XX(原告母亲)代为起诉被告马XX(原告父亲)。郭XX与马XX于2011年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马XX,2021年在某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马XX由郭XX抚养,马XX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马XX成年,大额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各半。2025年7月起,马XX未支付抚养费。马XX遂起诉要求马XX一次性支付2025年7月至2030年6月的抚养费60余万元。马XX委托朱鹏霄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马XX是否应一次性支付未来五年的抚养费60余万元;二是原约定的每月1万元抚养费标准是否过高并应予调低。朱鹏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首先,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抚养费为“每月支付”,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缺乏必要性和可能性,且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法定情形,被告亦无一次性支付巨额款项的能力。其次,原定每月1万元的标准系基于离婚时特定经济状况确定,现被告收入大幅降低,请求法院依法调低抚养费标准,并当庭提交反诉状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一千元。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转移资产要求一次性支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一次性支付60余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判令被告支付2025年7月至202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1万元,并自2026年6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至原告成年。对于被告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的主张,因其证据不足以证明经济困难导致难以按约支付,法院不予采纳,对反诉请求不予受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XX支付2025年7月至2026年5月抚养费11万元;自2026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马XX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八千余元,被告负担一千七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