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张X受他人招募加入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在国内负责提供银行卡、转账刷流水及辅助话术沟通等工作。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认定,该团伙共诈骗18人,涉案金额共计118万元。公诉机关最初认为张X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先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会见张X并开展调查,深入剖析案情,寻找辩护突破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118万元是否应全部计入张X的个人犯罪金额,部分款项是否存在性质争议;第二,张X在共同犯罪团伙中是否属于主犯,其实际作用如何界定;第三,张X是否具有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第四,综合全案情节,张X能否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李先民律师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水、调取聊天及基站定位记录,成功将32万元正常资金往来、41万元未参与期间金额及18万元未实际造成损失的金额予以核减,使张X的犯罪金额从118万元大幅降至27万元,法定刑区间由十年以上降至三年至十年。同时,律师敏锐发现并引导张X提供上线李某的真实身份及藏匿于某省某市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诈骗X万元的李某,成功认定立功情节。此外,律师充分论证张X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促成家属代为退赔X万元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X犯诈骗罪,但系从犯、有立功表现、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