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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罗X离婚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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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欣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上诉人关于51万元存款性质及房产分割的激烈质疑,王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专属性的法律适用,清晰界定了工伤护理费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在庭审中,王律师通过组织严密的银行流水证据,有力证明了款项的独立性与未混同事实,彻底击破了对方“财产混同”的主张。同时,王律师巧妙运用“禁止反言”原则,指出对方在房屋价值主张上的前后矛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女方已予照顾的认定,最终实现全面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朱X与罗X于1993年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罗X早年患有职业病并被鉴定为工伤,长期领取生活护理费和营养费。2024年起双方分居,朱X遂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及罗X名下51万余元存款,并主张生活困难帮助。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判归朱X所有,朱X支付罗X6万元分割款。对于51万余元存款,法院认定其来源于罗X的工伤待遇,具有人身专属性,属罗X个人财产。但考虑到朱X多年来的护理付出,酌定罗X支付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朱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房屋分割款降至5万元,并要求将51万余元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罗X委托王欣雨律师等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二审中,双方围绕两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焦点一为房产分割是否公平。朱X主张一审认定的6万元分割款过高,房屋实际价值不足12万元;罗X则辩称朱X在一审中已自认房屋价值,且一审已充分照顾女方权益。焦点二为51万余元存款的性质及生活困难帮助。朱X主张该存款系其多年护理罗X的劳动报酬,且与罗X工资混同,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罗X则强调该款项系工伤生活护理费及营养费,具有法定人身专属性,且独立存储未混同。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房产分割,朱X两次起诉均主张房屋价值约12万元且未申请评估,应视为对价值的认可,一审均等分割并判令朱X支付6万元补偿款并无不当。关于51万余元存款,该款项确系罗X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工伤赔偿,具有明确的人身专属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X以履行夫妻扶助义务为由主张改变款项性质,于法无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朱X的护理贡献酌定10万元补偿款,已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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