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于2018年5月通过某婚恋平台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原因于同年9月解除恋爱关系。自2020年8月起,张某先后注册多个抖音账号,连续发布大量包含明某个人照片及视频的作品。张某在视频主页公开了明某的户籍地、社交账号及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在视频中配以哀乐作为背景音乐,添加“垃圾明某,不配拥有幸福”等侮辱性文字。此外,张某还多次向明某邮箱发送侮辱性信息。上述行为导致明某的亲友及同事看到后对其产生质疑,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与家庭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某委托潘龙利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以及公证费1000余元、律师费8000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涉案视频及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明某名誉权的侵害;第二,张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及赔偿范围如何界定;第三,明某主张的邮箱侵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含有明某照片的视频及侮辱性文字,主观上具有损害明某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导致明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关于责任承担,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删除涉案不当言论及视频,并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保持三十天不得删除。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内容的性质、传播范围及影响后果,酌定张某赔偿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及公证费1000余元。对于明某主张的邮箱侵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因非诉讼必要支出,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明某的核心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