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15日8时许,张某甲伙同陆某丁等人,在某市某区某高速某服务区往某镇方向某公里处,将罗某正在运输货物的黑色哈弗汽车(某AXXXXX)强行逼停,抢走车内冻货约35件。事后销赃,张某甲获利二千元。2025年11月4日凌晨,李某乙、黄某丙伙同陆某丁等人,在某市某区某高速某服务区往某机场方向某公里处,将方某癸正在运输货物的香槟色比亚迪S6汽车(某AXXXXX)强行逼停,抢走车内货物约45件。事后销赃,李某乙和黄某丙各获利五百元。2026年1月,黄某丙主动投案,李某乙、张某甲先后被抓获。经查,张某甲系听力、言语残疾一级,三名被告人家属均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张某甲的辩护人潘龙利提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张某甲系残疾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李某乙、黄某丙亦提出自己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三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张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黄某丙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量刑时考虑各自作用予以区分。张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减轻处罚;黄某丙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李某乙系坦白,从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合理意见。最终判决: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李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黄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