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万X与宛X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生育一女万X乙。婚后双方因矛盾分居,万X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宛X抚养,万X每月支付抚养费700余元,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2.1万余元。对于宛X主张的婚前借款9万余元、房屋装修费18万余元、家务补偿5万元、经济帮助2万元及保险费等,一审法院均未予支持。宛X不服,委托李丹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特别是抚养费标准是否过低,以及宛X主张家务补偿、婚前借款、装修费用等诉求应否支持。宛X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母女生活;其婚前转给万X的9万余元属借款;其花费18万余元装修婚房应获返还;其独自抚养女儿应获家务补偿5万元及经济帮助2万元;女儿保险费应分摊,金银首饰应返还。万X则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及财产分割正确。关于抚养费,一审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宛X独自抚养女儿付出较多心血且无房居住,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酌定万X补偿宛X5万元。关于婚前借款,宛X证据不足,不予维护;关于装修费,一审认定双方已就10万元装修款达成一致,不予支持返还;关于保险费及首饰,证据不足或无法定义务,不予支持。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离婚、财产及抚养权判决,改判万X支付宛X补偿5万元,驳回宛X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