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XX、涂X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22日,陈XX因业务需要与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购买某型号平地机一台,总货款33.2万余元。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首付10万余元,余款23.2万余元分24期付清。合同明确约定,余款未付清前某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若逾期付款两期以上,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追索全部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同时需承担总金额15%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涂X乙与陈XX系夫妻,于同日出具配偶承诺书,同意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交付设备,陈XX于2021年10月1日收货确认。但陈XX自第九期起开始拖延付款,第十九期起更是持续未付。2023年6月15日,陈XX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月底前还款2万元,但仍未履行。截至2024年3月28日,共欠付到期分期款6.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2万余元。某公司遂委托杨梦迪律师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二被告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案涉货款的支付义务及违约责任;二是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三是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某公司如何有效行使设备所有权以保障债权实现。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陈XX、涂X乙尚欠某公司货款5.5万元,同意于202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陈XX、涂X乙同意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若二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诉求;若未按时足额支付,二被告需另行支付违约金4.9万余元,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违约金及律师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若二被告违约,某公司有权要求十日内返还案涉设备,并对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四、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由某公司负担,若被告违约则由二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