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某X律师、唐子杰律师(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被告:某X,男。被告:某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某X律师。
多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某X物流公司,原告系实际出资人,所持股权登记在被告某X名下,属于隐名股东。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原告将其持有的 15% 股权作价 262500 元转让给被告某X,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对付款时间、逾期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但被告某X未按约支付转让款,还擅自将名下包含案涉代持股权全部变更登记至另一被告某X名下。原告催讨无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庭审中,被告辩称股权转让合同系虚假合同,另一被告主张自身并非合同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存在两大抗辩难点:一是被告抗辩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虚假交易,并非真实股权转让;二是股权几经转手,另一被告已完成工商登记,能否要求其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存在较大法律争议。唐子杰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全面梳理股东合作协议、出资转账凭证、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代持协议、工商变更档案全套证据,固定原告实际出资、股权转让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合同真实有效的完整证据链。
开庭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 “合同为虚假” 的抗辩,律师结合全部书面证据、签约背景、股东知情情况展开质证辩论,论证案涉股权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围绕合同相对性规则,对第二被告是否应当共同担责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厘清股权转让合同约束的主体范围。针对合同约定过高的逾期利息,向法庭说明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核心主张,判决股权转让受让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按法定保护上限支持逾期利息,充分维护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某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62500 元,并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按月利率 1.45% 计算逾期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某X负担。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让方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另一被告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约主体,原告主张其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标准过高,法院参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予以调整。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