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被告一: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律师;被告二:某某,女。
两被告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工程公司。被告一多次向原告借款,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后期双方进行汇总对账,被告一在原借条上备注确认合计欠付往来款 XXX 元。该总欠款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原借条约定有月息 1.5% 的借款,另一部分资金没有书面利息约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还本付息,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抗辩,后期对账只是往来款汇总,旧借条利息约定不能适用于全部 XXX 元欠款。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大额民间借贷纠纷,难点在于后期手写对账备注写在旧借条文本之上,容易被认定全部欠款沿用旧借条利息条款,353 万全部计息。丁磊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核对全部银行流水、原始借条、后期手写对账内容,区分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梳理两部分资金形成过程。
庭审中,丁磊律师重点抗辩:2022 年 11 月 30 日仅为往来欠款总额确认,新增的 730000 元款项并没有单独约定利息,不能直接沿用旧借条的月息 1.5%;同时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律师费承担逐项发表意见,对超出 LPR 四倍的利息提出不予支持的抗辩。结合借条文本字面内容、转账记录,向法庭说明哪些借款存在利息约定、哪些属于无息往来,请求法院区分处理,不应对全部总欠款统一计算高额利息。一审法院采纳部分抗辩观点,区分计息本金与无息本金。我方不服一审部分认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改判审理程序。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3.4%(LPR 四倍)计算利息,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无息借款本金 730000 元;3、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4000 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借条、银行转账可以证实借贷关系成立。XXX 元总欠款中,仅 XXX 元有原始借条利息约定,超出法定利率上限部分不予保护;剩余 730000 元没有利息约定,不予计收利息。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产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条明确约定实现债权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予以支持。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