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 “招转培” 模式合同诈骗罪刑事案例|部分业务员获缓刑处理
审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 闽 0102 刑初 XXX 号
判决时间:2023 年 12 月 8 日
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9 月起,涉案科技集团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本身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前提下,于福州鼓楼区某商贸楼内运营“招转培”业务模式。
操作模式为:公司市场人员在各大招聘平台发布高薪、零门槛的虚假招聘岗位,吸引求职人员投递简历;前端人员筛选求职者后,通过线上聊天邀约求职者到现场面试;求职者完成三天试岗后,公司管理人员以求职者个人能力达不到岗位录用标准为由,诱导求职者报名参加培训。
公司对外虚构自身拥有全国七万余家合作企业,承诺培训完成后可提供长达五年高薪就业保障,哄骗求职者通过向第三方机构办理贷款的方式,支付高额培训费,收费标准为 19800 元 / 50 天。
本案一共 8 名被告人,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市场部组长、人事负责人、教资部负责人以及多名市场业务员。其中一名年轻业务员委托林鸿传律师担任辩护人。
各被告人涉案金额区分如下:
1. 公司实际控制人、两名市场组长、人事负责人涉案诈骗金额合计 807120.23 元;
2. 教资负责人、两名市场业务员(含林鸿传律师代理当事人)涉案诈骗金额合计 564929.58 元;
3. 另一名市场前端负责人涉案诈骗金额 135945.64 元,该人员还存在另案危险驾驶罪,需要数罪并罚。
2023 年 3 月,全部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之后,全部被告人退出各自全部违法所得,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相关被害人办理的培训贷款全部结清。
二、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全部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
公诉意见要点:
1. 实际控制人系主犯,组织、指挥全部诈骗犯罪;其余人员属于从犯;
2. 全部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其中一名被告人存在危险驾驶罪前科判决尚未执行,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4. 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市场、人事管理人员建议判处二年‑二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包含林鸿传代理当事人在内的基层业务员、教务人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林鸿传律师辩护意见:
对案件事实、合同诈骗罪罪名定性无异议;提出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有限;在共同犯罪属于从犯,已经完成全额退赃,请求法庭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予以从轻、减轻并适用缓刑。
法庭对 “免于刑事处罚” 的辩护观点未采纳,但认可辩护人提出的从犯、初犯、退赃悔罪等合理量刑情节。
三、法院裁判结果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两名市场组长: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 人事负责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4. 教务负责人、两名市场业务员(含林鸿传律师代理当事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5. 另一名市场负责人: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合计一万三千元;
6. 涉案扣押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总结
1. “招转培” 刑事风险警示:以虚假招聘吸引求职者,借试岗名义,虚构就业保障,诱导学员贷款缴纳培训费,属于司法实践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即便员工只是普通业务员,明知该模式存在欺骗仍然参与发布虚假招聘、邀约面试,同样构成共同犯罪。
2. 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者认定为主犯;市场组长、人事、教务、基层业务员,仅执行公司安排,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 全案从轻的关键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本案多名被告人得以适用缓刑的核心量刑情节。
4. 数罪并罚规则:已经收到刑事判决,但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又发现宣判前存在其他犯罪,应当把新旧罪名刑罚合并计算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