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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和解协议撤销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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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王伟栋律师 在线
北京海勤(厦门)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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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从胁迫和重大误解两个核心维度精准反击:针对胁迫主张,指出录音证据形成于签约之后、系原告主动引导,商业谈判压力不等于法律上的胁迫;针对重大误解,举证原告曾是项目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全程参与项目运营,对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应有充分认知,不存在根本性误解。二审进一步巩固一审事实认定,强调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签字负责。最终一、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协议效力全面稳固。

案件详情

代理方:被告 

 

一、案件概况 

因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签订《三方和解及债务清偿协议》,就项目对外债务的承担、工程款支付、诉讼和解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原告对项目供应商债务承担补足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存在重大误解且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三方协议。本案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案涉三方和解协议是否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三、律师处理方案

1. 针对胁迫主张:指出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形成于协议签订之后,相关争议表述系原告主动引导提出,无其他证据佐证签约时存在非法胁迫行为;商业谈判中的压力与风险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2. 针对重大误解主张:举证原告曾是项目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全程参与项目运营,熟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模式,对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应有充分认知,不存在根本性误解; 

3. 二审阶段进一步巩固一审事实认定,明确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签字行为负责,其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总结

1. 主张合同撤销的当事人,应对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撤销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 事后形成的录音材料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签约时存在胁迫的依据;商业谈判中的博弈压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胁迫范畴; 

 

六、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1. 商事和解、结算协议撤销纠纷:各方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结算协议,事后一方反悔,起诉主张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

2. 以录音作为核心证据的合同撤销案件:仅有事后录音,缺少签约当时报警、投诉等客观证据,主张存在胁迫;

3. 建设工程类多方和解案件:工程纠纷下多方签署和解清偿协议,一方事后反悔试图推翻结算结果;

4. 二审撤销权应诉:一审驳回撤销诉请,对方提起上诉,需要巩固一审胜诉结果;

5. 股东、前法定代表人签约责任纠纷: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股东参与项目谈判签约,事后以不懂业务、认识错误为由主张撤销协议。

 

服务指引:

①商事和解、结算签约前充分评估风险,留存协商沟通全部记录;

②若确实遭受胁迫,签约当时应及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仅靠事后录音很难认定胁迫成立;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项目负责人签署协议,法律推定其具备商事判断能力,事后以不懂业务、认识错误为由撤销协议难度极大;

④和解协议签署后,相对方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积极应诉,不能消极等待,避免协议被撤销,前期谈判成果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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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王伟栋律师,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耕福建厦门地区(核心服务湖里区、思明区)。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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