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被告
一、案件概况
因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签订《三方和解及债务清偿协议》,就项目对外债务的承担、工程款支付、诉讼和解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原告对项目供应商债务承担补足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存在重大误解且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三方协议。本案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案涉三方和解协议是否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三、律师处理方案
1. 针对胁迫主张:指出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形成于协议签订之后,相关争议表述系原告主动引导提出,无其他证据佐证签约时存在非法胁迫行为;商业谈判中的压力与风险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2. 针对重大误解主张:举证原告曾是项目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全程参与项目运营,熟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模式,对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应有充分认知,不存在根本性误解;
3. 二审阶段进一步巩固一审事实认定,明确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签字行为负责,其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总结
1. 主张合同撤销的当事人,应对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撤销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 事后形成的录音材料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签约时存在胁迫的依据;商业谈判中的博弈压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胁迫范畴;
六、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1. 商事和解、结算协议撤销纠纷:各方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结算协议,事后一方反悔,起诉主张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
2. 以录音作为核心证据的合同撤销案件:仅有事后录音,缺少签约当时报警、投诉等客观证据,主张存在胁迫;
3. 建设工程类多方和解案件:工程纠纷下多方签署和解清偿协议,一方事后反悔试图推翻结算结果;
4. 二审撤销权应诉:一审驳回撤销诉请,对方提起上诉,需要巩固一审胜诉结果;
5. 股东、前法定代表人签约责任纠纷: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股东参与项目谈判签约,事后以不懂业务、认识错误为由主张撤销协议。
服务指引:
①商事和解、结算签约前充分评估风险,留存协商沟通全部记录;
②若确实遭受胁迫,签约当时应及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仅靠事后录音很难认定胁迫成立;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项目负责人签署协议,法律推定其具备商事判断能力,事后以不懂业务、认识错误为由撤销协议难度极大;
④和解协议签署后,相对方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积极应诉,不能消极等待,避免协议被撤销,前期谈判成果付诸东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