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孙某与殷某系朋友关系。自2024年起,殷某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孙某借款。孙某基于信任,通过微信分多笔向殷某出借款项,累计金额共计7万元。2025年2月24日,双方经对账结算,殷某就上述全部借款向孙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共计7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约定借款息费为年利率13.8%。借款期限届满后,殷某仅以现金交付方式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共计2.4万余元,剩余借款本金4.5万余元至今未还。孙某遂委托秦俊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殷某归还借款本金4.5万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用。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判决书原文笔误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具体借款本息金额;二、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秦俊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双方通过微信转账及后续出具的《借条》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关于利息,虽然《借条》约定年利率为13.8%,但孙某自愿将利息标准下调至年利率12%,该标准既低于双方约定,也未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标准的上限,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7万元,借款到期后殷某仅归还2.4万余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法院对孙某主张的剩余借款本金4.5万余元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动调整为按年利率1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殷某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由其自担相关诉讼风险。最终,某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孙某借款本金4.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以4.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殷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