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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发回重审十年执行困局,代理施工企业成功规避 160 余万元直接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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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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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紧扣代位权构成要件与工程款实际流向组织抗辩,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公司未截留工程款、不承担支付责任,驳回两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请,改由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按比例清偿,为企业化解160余万元直接偿付风险。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姜亨涛律师代理被告某建设集团(施工企业)。

案涉工程由施工企业中标承接后,转包给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完成项目建设。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分别与原告 A 形成工程分包法律关系、与原告 B 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 A 对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享有工程款债权,原告 B 对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享有大额借款债权。两份债权均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长达近十年的执行僵局。项目发包方处尚留存有项目剩余未拨付工程款。

原告 A、原告 B 以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怠于向相关主体主张到期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诉请要求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直接向原告 A 支付对应工程款、向原告 B 支付对应欠款。

案件最初立案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施工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人民法院将原告 A、原告 B 两起代位权案件合并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第三人围绕:代位权是否成立、发包方是否属于次债务人、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可主张的到期债权金额、施工企业是否需要直接承担付款义务等核心问题展开激烈对抗。

施工企业代理律师围绕债权人代位权法定构成要件、案涉工程款实际流向、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无效转包合同的法律后果、结算事实、垫付款项性质(区分借款与工程直接支出)等维度组织全套抗辩意见,提交对应证据,抗辩本案不满足代位权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的法定条件,施工企业不应当直接向两名原告承担付款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两名原告的代位权可以向发包方行使;施工企业不存在截留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工程款的行为,仅发生少量工程直接税费垫付,其余资金往来属于独立民间借贷,基于公平原则,施工企业无需对案涉债务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最终判令由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之内,按照两名原告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分别向原告 A、原告 B 进行清偿;驳回两名原告针对施工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1. 案件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合并审理,背负近十年执行僵局背景,两名原告合计主张 160 余万元的代位权给付请求。

2. 法院认可原告可以向发包方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在扣除工程直接垫付税费之后,由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按照债权比例向多名债权人分配款项。

3. 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核心抗辩观点,认定施工企业不存在截留工程款情形,驳回两名原告对施工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施工企业免于承担 160 余万元直接偿付风险。

4. 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管理费争议,应当通过另案途径解决,不在代位权诉讼中直接抵扣工程款项。

三、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代位权法定要件,构建核心抗辩逻辑

代理律师紧扣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法定条件,从债务人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主体、债权性质等角度切入,重点论证:即便代位权成立,施工企业也不属于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主体,阻断原告直接向施工企业追责路径。

区分多重法律关系,剥离混杂款项性质

本案事实时间跨度久,款项往来复杂,混杂工程垫付款、民间借贷、管理费等多类资金。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厘清不同法律关系边界,区分 “工程直接必要垫付” 与 “普通借款”,论证双方借款纠纷应当另案处理,不能在代位权案件中直接抵扣工程款,防止原告把不同法律关系债务混同向施工企业转嫁。

应对复杂程序局面,处理发回重审 + 合并审理程序风险

本案经过二审发回重审,又合并两件独立代位权案件,程序交错复杂。代理律师完整梳理全案历史诉讼卷宗(包含之前保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关联案件材料),针对原告将历史执行困境归责于施工企业的主张逐一反驳,拆解原告证据证明目的,消除程序层面的不利推定。

守住企业实体权益,化解大额偿付风险

通过代理抗辩,法院最终判决施工企业不承担任何直接付款责任,企业成功规避 160 余万元的直接清偿风险;同时固定裁判观点,厘清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为企业后续另行处理与第三方之间债权债务保留诉讼路径。

兼顾实体与公平,降低企业次生风险

代理抗辩没有单纯否定全部债权,而是尊重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客观事实,把债务履行主体引导至责任方,避免企业陷入无休止的连环执行纠纷,减少企业后续涉诉隐患。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当您遇到如下情形,可以咨询姜亨涛律师:

1. 企业作为工程总包 / 转包方,被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要求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付款;

2. 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越过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施工企业要求代位执行工程款;

3. 工程款纠纷叠加民间借贷、借款垫资,多类资金混在一起,面临被要求一并承担清偿责任;

4. 案件存在多年执行僵局,关联多轮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案件发回重审、多案合并审理等复杂诉讼程序;

5. 需要区分:工程垫付款、借款、管理费等不同性质款项,厘清不同法律关系,避免不同债务在同一案件中混同处理。

提示:工程领域代位权纠纷案情复杂,叠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多层转包、执行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全部关联案卷,从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关系区分、证据质证多角度制定抗辩方案,避免企业无端承担本不属于自身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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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亨涛律师,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多年,常驻江西上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期间累计经办案件数百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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