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二月
二、案件背景
李X受他人安排,在商贸公司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公司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对外销售管制刀具;其中一名买家购买刀具后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李X提起公诉。范怀斌律师担任李X一审辩护人。律师结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坦白、认罪态度好、身体及文化程度等情节展开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X系从犯,对其从轻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
核心案件争议
1. 仅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未直接发布信息、销售管制刀具,是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共犯;
2. 下游买家利用涉案刀具发生致人死亡严重后果,对上游行为人量刑影响如何把握;
3. 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身体状况较差,该类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能否予以考量;
4. 共同犯罪内部地位区分,评价实际作用大小实现从轻量刑。
三、案件审理结果
1. 被告人李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刑期自 2024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1 日止)
2. 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四、范怀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全案分工,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核对案卷证据,区分老板、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不同层级,李X系受他人指使开展公司日常管理,并非犯罪的发起者、策划者,在整体犯罪链条当中起到次要作用,争取认定从犯,获取从轻处罚基础。
2. 固定坦白情节,落实法定从轻依据
确认李X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完整交代公司经营、人员分工、业务模式,构成坦白,向法庭提交该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3. 结合个人客观情况,提出酌定从轻理由
结合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身体状况不佳等客观个人情况,向法庭请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同时表达愿意缴纳罚金的悔罪意愿。
4. 充分考量下游严重后果,理性把握辩护边界
本案存在下游买家使用刀具致人死亡的重大危害后果,客观评估案件风险,不做无罪辩护,把辩护重心放在量刑从轻上,避免辩护策略脱离案件实际。
5. 庭审综合全案情节发表量刑辩护意见
认可案件定性,围绕从犯、坦白、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个人身体文化条件综合发表辩护意见,请求对当事人判处较轻刑罚,法院采纳辩护观点,作出轻判。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管制物品信息,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 公司型犯罪,当事人从事日常管理,并非出资、策划老板;
3. 上游犯罪,下游发生严重危害后果,需要把握辩护尺度;
4. 共同犯罪,争取认定从犯,结合坦白、认罪悔罪争取轻刑。
六、法律服务指引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案件可委托律师辩护。该类案件常出现下游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律师将厘清团伙内部层级分工,区分各人员实际作用,争取认定从犯;用好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同时结合当事人自身客观情况,在案件现有事实基础之上,为当事人争取从轻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