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二人为缔结婚姻,分别解除各自原有婚恋状态,双方存在节假日、周末共同相处、同居生活的经历。交往过程中,原告通过银行、案外人代为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发生多笔大额转账,部分转账带有情感表达类备注,部分款项聊天记录明确说明用于偿还贷款、且承诺就此不发生经济纠纷。
交往期间被告入职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双方除恋爱关系外,同时存在股东与雇员的双重身份。后双方发生矛盾,恋爱关系终止。
原告最初曾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主张案涉转账属于借款,请求被告偿还,审理法院以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由,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后原告委托朱波律师,调整诉讼路径,以婚约财产纠纷另行起诉,主张案涉多笔大额转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不属于恋爱中的无偿普通赠与,请求被告返还全部涉案财产。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三项核心抗辩:
1.双方仅为普通恋爱关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约,本案案由适用错误;
2.收到的案涉款项已经全部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消费、为公司业务垫付支出,自身亦有向原告反向转账,甚至为共同生活透支信用卡,现已无剩余资金,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3.原告已经就同一批转账以民间借贷起诉并败诉,本次起诉违反禁止反言,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前后两案请求权基础、事实理由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与公司之间工资、备用金、报销事宜属于劳动/商事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婚约财产纠纷审理范围;案涉转账总额较高,已经超出普通恋爱日常赠与的合理范畴,属于以达成婚姻为目的的给付。
法院将节日赠与、带有补偿性质、明确承诺不予追究的部分转账予以剔除,结合双方经济实力差距、相处时长、恋爱经过、本地司法实践,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数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大批量银行、微信、支付宝消费流水证据进行审查,认为仅凭消费流水记录,不足以证明全部支出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公司相关垫付抗辩亦不予采信。二审认可一审裁判逻辑:案涉款项给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恋爱缔结婚姻目的落空后,继续占有款项欠缺正当基础。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的诉求获得部分支持。
三、律师价值
1.调整诉讼策略,规避重复起诉风险:在前一轮民间借贷案件全盘败诉的不利前提下,放弃借贷的请求权路径,重新锁定婚约财产纠纷作为诉讼基础。充分论证前后两案诉讼标的、事实理由、法律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案件得以实体审理。
2.厘清多重法律关系:精准区分原告个人恋爱转账,与被告在某公司任职产生的工资、备用金、报销垫付款项,将公司主体之间的劳动、财务纠纷剥离本案,阻止被告将公司业务开销混同抵销婚约财产的返还义务。
3.针对对方海量消费证据精准质证:针对二审被告提交的上百页消费流水,从证据关联性、消费是否确属二人共同开支、流水存在重复统计、大量消费属于被告个人及亲友支出等角度进行有力质证,实质性削弱被告 “钱款全部消耗完毕无需返还” 的核心抗辩,该质证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
4.强化法律说理,两级法院均予以采纳:代理意见重点阐述:虽案涉款项没有传统彩礼的名义,但双方均解除原有婚恋关系,转账发生以结婚为指向;金额显著超出普通恋爱赠与范畴,婚姻缔结目的不能实现时,接受方应当酌情返还。该观点得到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支持,帮助当事人挽回大额经济损失。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朱波律师
1.恋爱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发生大额转账、大额资金给付,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
2.转账没有明确备注 “彩礼”,但给钱时是以结婚为目的,金额远高于节日红包、日常小额赠与;
3.前期尝试以民间借贷起诉败诉,希望更换法律路径争取追回财产;
4.双方同时存在雇佣、合作等其他关系,资金往来混杂恋爱给付与公司业务款项,需要拆分不同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