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原告计划参与被告推广的私护美业项目,双方仅达成口头合作意向,未签订书面加盟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数万元款项,意图取得项目相关合作资源、技术培训、产品供给等配套服务。
付款之后,双方就该笔款项性质产生重大分歧:
原告主张该笔钱款属于口头约定的加盟费,被告未能兑现承诺的加盟配套服务,曾口头承诺退款却迟迟不予履行,遂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抗辩该款项并非加盟费,主张该钱款属于产品货款,同时提出双方后期还签署过股权协议,双方属于合伙经营关系,案涉款项应当作为合伙出资,不应退还;并且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原告已经提取大量货品,还拖欠数千元货款,要求原告补足剩余货款。
本案同时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混淆问题:案涉款项究竟是加盟费、合伙投资款还是购货预付款;另外还有后续合伙门店股权协议、仓库提货、微信沟通项目运营、客户分成、门店装修沟通等大量事实交织,证据材料繁杂。被告以合伙关系、已提取货品两大理由抗辩拒绝退款,还另行提起反诉向我方当事人主张货款,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二)我方当事人困境
1.没有书面加盟合同,仅有口头约定,直接证明“加盟关系”证据薄弱;
2.存在后续合伙股权协议,对方试图把案涉款项强行绑定到合伙出资当中,混淆两笔独立资金;
3.被告持有提货视频、手写拿货清单,以此抗辩款项已经转化为货物,拒绝退款;
4.遭遇对方反诉,当事人除了要争取拿回自己已经支付的钱款,还需要应对被起诉索要货款的风险。
二、案件结果
1.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款项与之后签署的合伙股权协议相互独立,不属于合伙出资款;
2.因缺少书面合同,无法直接认定为加盟款,结合全案证据将案涉款项认定为项目预付款;
3.法院认可当事人确实存在提取货品行为,但被告提交的单方制作拿货清单无法证实其所主张的全部货值,被告提交的拿货清单大部分内容为被告单方填写,仅有部分货品名称为原告手写确认,该清单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取货的总价值;同时被告自身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钱都进货了,货都在那放着,等陈州出来把货卖了给你姐”,与其反诉主张原告已经取走对应价值货物、尚欠货款的说法互相矛盾,据此对被告反诉索要货款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4.结合案件全部事实综合酌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半数预付款,并支持对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本案立案受理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5.本诉诉讼费、保全费由原被告双方各半分担,反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三、律师价值
1.法律关系拆解,切割混淆事实:代理律师梳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股权协议、提货视频等证据,精准区分口头项目合作款项与后期合伙入股出资两组独立法律关系。结合股权协议约定:两位同等占股的合伙人首期出资金额完全一致,如案涉 10 万元包含合伙出资,不符合合伙协议文本、出资履行逻辑,击破被告将两笔钱款混同、以合伙为由拒退钱款的核心抗辩。
2.证据质证,削弱对方关键证据效力:针对被告提交的提货视频、手写拿货清单,代理律师重点质证单据来源与内容构成,指出清单绝大部分内容属于被告单方书写,仅有少量货品名称为原告手写,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的高额货值;同时抓取被告微信聊天中对款项、货物的矛盾表述进行当庭对抗,从证据层面瓦解被告反诉的事实基础,实现反诉全部驳回。
3.固定沟通事实,还原交易本意:系统整理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沟通记录,完整还原双方洽谈私护项目合作、约定配套服务、后续协商退款的全过程,帮助法庭查明客观交易背景。在无法直接认定加盟关系的客观局限下,引导法院将案涉款项定性为预付款,促成法院酌定退款并支持资金占用利息。
4.本诉 + 反诉双重应诉处理:本案既要处理我方本诉退款诉求,同时应对被告发起的反诉,代理律师同时完成本诉举证、反诉抗辩两套诉讼方案,既推动我方当事人取得退款结果,又成功抵御对方反向索赔风险,避免当事人额外承担货款损失。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朱波律师
1.美业、养生等行业,仅有口头加盟/合作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加盟合同,已经支付数万元费用,后续对方没有兑现宣传的技术、培训、产品等服务;
2.付款之后,对方把款项强行解释为货款、合伙投资款,拒绝退款;
3.合作过程中同时出现加盟、合伙、拿货多重关系,多笔转账,法律关系混乱;
4.己方起诉退款,反过来被对方提起反诉索要货款、违约金、投资亏损;
5.手上只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缺少书面合同,证据不完整,不知道如何起诉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