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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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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任佳乐律师 在线
山西锦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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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被害人(隐名)因民事纠纷请被告人(隐名)帮忙,被告人谎称自己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且认识某人民法院法官,先后以需要律师费、诉讼费、证据保全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1389.98元。2025年9月26日,公安民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附近将被告人抓获归案;2025年10月9日,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2026年1月22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二、办案经过

 

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诉[20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任佳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辩护意见经查证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退赔谅解等情节,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 三、案件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律师核心价值(任佳乐律师)

 

促成认罪认罚与退赔谅解,锁定从宽情节,成功争取缓刑免于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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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佳乐律师,山西锦初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同时兼任检察院听证员,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擅长刑事业务、婚姻家庭、公司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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