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任XX诉称,被继承人任XX与孙XX系夫妻,二人生前共育有三名子女:长女任X丙、次女任XX、长子任X乙。孙XX于2009年去世,任XX于2025年去世。遗产包括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一处、任XX名下某银行存款8.9万余元及120克金饰品等。任XX请求法定分割上述遗产,并要求任X乙给付相应折价款。
被告任X乙(付恒勇律师代理)辩称,任XX提交的声明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应属无效;部分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任XX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赠予孙子任X丁。被告任X丙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任X丁同意任X乙抗辩。
法院查明,案涉房产系任XX与孙XX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任XX出具自书遗嘱,载明案涉房产及所有财产由任X丁继承。2023年任XX书写一份声明,载明此前遗嘱作废,任XX签字。任XX去世后,任X乙操办丧事花费1.2万余元,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3.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案涉声明是否有效。法院认为,该声明意在更改遗嘱内容,应当符合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本案中声明内容均为任XX书写,被继承人任XX仅在声明人处签字,故案涉声明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属无效。
二、任X丁是否在得知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遗赠。法院认为,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结合证人吴XX及任X乙等人证言,任X丁在爷爷葬礼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且对遗赠事实早已知晓,达到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其已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当尊重任XX的遗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二分之一份额为孙XX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四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各继承八分之一。任XX占有八分之五份额,其遗嘱仅对自己份额生效,故任X丁对案涉房产享有八分之五份额。综合案件情况,房产由任X丁继承,任X丁给付任X丙、任X乙、任XX房屋对价款各7.5万元。任XX名下存款8.9万余元由任X丁继承。丧葬费剩余1.8万余元参照法定继承分配,任X乙向任XX、任X丙各支付6200余元。金饰品因证据不足不予分割。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