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9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卯X、耿XX、耿XX三人借清理某市某区某小区29幢楼内工业垃圾之际,将该小区建设方摆放在该小区29幢地下室负二层的72台正压送风口面板窃走。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1.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卯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其到案后又电话通知被告人耿XX、耿XX到案。其中,被告人耿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所有赃物均已退还受害单位。某检察院以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耿XX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特别是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贾波提出:耿XX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赃,所有赃物均已退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此外,耿XX系其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生活极为窘迫,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需结合全案证据,对耿XX的自首情节、退赃表现及家庭困难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与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针对辩护人贾波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耿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其主动退赃且赃物已退还受害单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耿XX虽积极实施犯罪,但相对于同案犯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特困证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耿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