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某月,陈XX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丰XX驾驶的某AXXXXX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陈XX受伤。经某交警大队认定,陈XX与丰XX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XX先后在卫生院及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8万余元。涉案货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丰XX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已垫付1.8万元。经某鉴定所鉴定,陈XX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陈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损失数额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原告主张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但仅提供居委会证明,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具体误工事实及金额;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并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关于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序及责任比例划分,亦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误工费酌情按每天80元计算;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及不认可伤残等级,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核定原告医疗项下损失3万余元,伤残项下损失17.5万余元及财损损失500元。医疗项下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万元,剩余1.2万余元按60%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承担七千余元;伤残及财损项下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综上,保险公司共应赔付20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还应赔付18.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