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袁某与被告邱X系朋友关系。2022年7月29日,邱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袁某借款5万元,袁某通过微信转账交付,邱X出具借条并拍照发送。次日,邱X再次向袁某借款2万元,袁某通过微信转账交付。此后,邱X通过微信转账偿还了1.3万元,尚欠5.7万元未还。袁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贡英皓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邱X偿还借款本金5.7万元及逾期利息。邱X辩称,5万元系某公司工程款,仅认可2万元借款,且主张已通过微信转账、代付劳务费等方式结清,对利息及诉讼费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5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工程款;二是邱X主张的还款及抵扣事实是否成立。针对焦点一,贡英皓律师指出,袁某虽曾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邱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5万元系工程款,且借条明确载明债权人为袁某个人,微信聊天记录亦印证了借贷合意。针对焦点二,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邱X仅偿还1.3万元,其主张的代付劳务费等抵扣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通过微信转账交付借款,邱X出具借条并确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邱X关于5万元系工程款的抗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举证及当庭陈述,法院认定邱X合计借款7万元,已偿还1.3万元,尚欠5.7万元。因邱X逾期还款造成袁某利息损失,法院酌定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邱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袁某借款本金5.7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余元由邱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