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尹X乙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先后生育杨XX、杨XX、杨X戊三名子女。2011年11月23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7年起,被告尹X乙以外出务工为由离开家庭,与原告杨XX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不仅未与原告及三名子女保持联系,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原告杨XX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杨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宋X己律师与任希然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过往抚养费17万元,以及自2025年8月起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三名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第二,三名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第三,被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包括过往拖欠的抚养费以及未来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第四,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应如何行使及保障。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要求较高的抚养费标准;被告则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表达了自身的意见与困难。
【裁判结果】
经过某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原告杨XX与被告尹X乙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杨XX与被告尹X乙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杨XX和婚生子杨X戊由原告杨XX抚养至成年,被告尹X乙自2025年12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款项汇入指定收款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三、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尹X乙享有探望权,原告杨XX应为其探望提供必要的便利;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XX自愿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微信确认,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