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X月,当事人与某美容店工作人员联系,约定由该店为其提供真性川字纹、苹果肌美塑、黑科技祛眼袋等美容服务项目。当事人于当日支付治疗费4万元(其中2.5万余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某公司账户,其余款项在店内扫码支付)。当晚,某美容店工作人员使用仪器将名为“锦XXX液体敷料组合”的产品导入当事人脸部。术后当事人感觉脸部疼痛肿胀,经多次询问,工作人员仅告知是“祛皱+颜奢+黑科技”,无法提供该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备案号。当事人要求退款赔偿,某美容店仅同意退还1.3万余元,当事人拒绝。
经查,某美容店系A于2022年X月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仅为生活美容服务。诉讼期间,A于2023年X月注销了该美容店。当事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医疗服务合同,判令A退还4万元并赔偿12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历经一审、再审及二审程序,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案涉服务属于医疗美容还是生活美容?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A上诉主张医疗美容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制,不应适用《消法》。
2. 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某公司是否应当与A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A主张XX司法定代表人实际参与服务属职务行为,且某公司与某美容店存在利润分成,应按合作关系划分责任。
三、办案经过
孙夕能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制定了严密的代理策略。
首先,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孙夕能律师指出,当事人接受XX服务并非因疾病就诊,而是出于对自身外貌美的追求,属于典型的生活消费行为。某美容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使用无合规证明的产品进行注射,构成严重欺诈。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的,理应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其次,针对责任主体的复杂抗辩,孙夕能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有力反驳。孙律师指出,当事人系基于对某美容店的信任接受服务,全程与某美容店工作人员联系,付款亦是按店内指示进行。虽然部分款项进入某公司账户,但当事人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A主张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及“利润分成”均属于某美容店与某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某公司系合同相对方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消费者。
在再审及二审庭审中,面对A提出的所谓“新事实”,孙夕能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指出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违背常理,成功说服法庭采纳我方观点。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与A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A退还当事人治疗费4万元及利息;A给付当事人赔偿金12万元;驳回当事人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A不服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再审后判决维持原判。
A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负担。当事人成功获赔16万余元。
五、案件价值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机构超范围经营及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裁判规则。案件厘清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界限,确立了XX消费行为受《消法》调整的司法实践标准。同时,本案严格界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防止了经营者通过复杂的内部合作关系推诿扯皮,为同类XX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有效震慑了XX行业的乱象,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适用场景
1.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
2. 生活美容机构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3. 消费者遭遇XX欺诈主张惩罚性赔偿;
4. 复杂商业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认定与合同相对性审查。
七、案件总结
医疗美容关乎消费者的健康与容貌,经营者必须严守资质与合规底线,切勿超范围经营或使用无备案产品。消费者在选择XX服务时,应仔细核实机构资质与产品备案信息,保留好沟通记录与付款凭证。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受害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法律对XX消费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具有显著的普法与警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