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6 月 24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原告为务工人员,2022‑2023 年度,为某XX公司在两处工程项目当中提供劳务作业。双方就已完成劳务工作量进行对账核算,确认截至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累计欠付劳务报酬 154917 元。对账完成之后,该公司分两笔合计支付 120000 元,仍结余部分劳务费没有结清。对账结束之后,原告又应该公司要求继续提供劳务,产生新的劳务用工费用,该笔新增劳务报酬同样没有结算。
后续当事人反复向该建设公司讨要全部欠付款项,公司始终推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该公司经营状态异常,联系沟通难度大,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望,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维权。
接受委托之后,我全面收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劳务用工记录等证据材料,核实原有欠付金额以及后期新增劳务工时,核算全部主张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因被告公司无法直接送达,依法采取公告送达全部应诉材料。公告期限届满,被告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全部诉讼权利,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我方完整出示全套证据,还原劳务提供、对账结算、后续新增用工、被告部分付款的完整事实链条。法庭结合我方提交证据以及当庭陈述,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针对新增劳务部分,因缺少书面定价约定,法院参照本地建筑劳务市场行情标准核定工时单价,核算新增劳务费数额。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劳务报酬付款时间,法院认定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劳务费 38337 元,并自 2024 年 1 月 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37677 元,并且以该金额为基数,自案件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 1698 元,全部由被告公司承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被告公司失联、公告送达、缺席开庭,属于建筑劳务纠纷当中非常常见情形。当事人手上有对账记录,但是后期新增劳务没有书面价格确认,存在一定诉讼风险。接受委托后,我把对账单、聊天记录、用工记录组织成完整证据链,即便被告不来开庭,也能够让法庭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庭审中针对新增劳务工时,向法庭陈述本地劳务市场计价参考,辅助法院酌定工时费用。
本案拿到胜诉判决,虽然被告缺席,但是生效判决固定全部债权,后续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被告公司名下账户、资产。提醒广大务工人员,给企业提供劳务,一定要留存对账、聊天、工时记录,遇到公司失联,及时委托律师诉讼,通过公告程序固定债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