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某水电公司将某水电站引水隧洞某工程发包给某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某实业公司,原告周X从某实业公司处承包该部分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工程竣工后,周X与某实业公司进行结算,最终于2022年11月20日确认某实业公司应付周X工程款18万余元。但某实业公司以某集团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周X遂委托张维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8万余元及利息1.8万余元,并要求某集团公司、某水电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链条中,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均未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及承包人主张权利,以及如何通过调解一揽子解决多方连环欠款问题,从而切实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某水电公司代某集团公司向周X支付工程款18万余元。某集团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前向某水电公司开具发票和结算资料,某水电公司收到后一周内向周X支付该款项(该款项支付完成后从某水电公司应支付给某集团公司的剩余工程款里扣减)。二、该笔款项系某集团公司替某实业公司支付给周X的工程款,某集团公司在与某实业公司最终结算时扣减,如某实业公司否认,某集团公司享有追偿权。三、诉讼费四千余元由某实业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周X。四、周X放弃利息主张,但若某水电公司未按期支付,则保留1.8万余元利息及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主张。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面临分包人、转包人或总承包人以“上游未付款”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场景。特别是在工程层层分包、法律关系复杂、各方互相推诿的情况下,通过将所有相关方列为共同被告,利用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尚未结清工程款的条件,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代位支付或连环扣减的协议,是高效化解纠纷、快速回笼资金的有效途径。
【服务指引】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应注重证据保全,及时与相对方进行书面结算并确认欠款金额。在起诉时,建议将发包人、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积极借助法院调解程序,促成多方达成代付或债务转移协议,以突破单一债务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风险,实现权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