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患者王X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后王X在全麻下行“左室流出道狭窄疏通术+二尖瓣机械瓣膜置换术+心脏表面临时起搏器安置术”。手术持续长达十余小时,王X于手术当日死亡。原告史XX、史XX、史XX、史XX、史XX作为王X的家属,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王X的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五原告共同委托刘瑞云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6.1万余元、死亡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等各项损失,按责任比例计算共计13.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二是各项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及责任比例的划分。某医院辩称,患者身患严重心脏疾病,手术难度大、风险高,死亡主要为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根据鉴定意见,医院仅存在轻微过错,同意按10%的比例承担责任。同时,某医院对原告主张的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部分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20%。法院认定,患者的诊疗过程具有连续性,某医院应对其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原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0万余元。综合案情,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4.5万余元;另酌定精神抚慰金2万元。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