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患者李XX因“头痛乏力”等症状入住某医院,诊断为右鞍旁脑膜瘤等多种疾病。某医院为其行脑膜瘤切除术,术中出血较多,术后李XX出现偏瘫、颅神经损伤及意识障碍等症状。经抢救好转后,又出现脑积水等并发症。此后,李XX辗转某医院、某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达9次。2021年2月,李XX最后一次入住某医院,经持续呼吸机辅助通气等对症治疗,家属要求自动出院,李XX回家后死亡。原告张XX、张XX、张XX、张XX作为李XX的家属及第一顺序继承人,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身体严重损害并最终死亡,遂委托尹律师与刘瑞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61.7万余元、死亡赔偿金23万余元等各项损失共计50.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因力大小。某医院辩称,医方已全面评估颅高压及脑积水加重可能性,并进行了针对性治疗;术前已充分告知伽马刀等替代方案的利弊,不存在告知不充分;术前亦进行了肺部客观检查,术后肺部感染属常见反应。某医院认为鉴定意见过于主观,请求法院酌定其承担20%以下的责任。原告方X指出,某医院在手术操作、术后并发症处理及病情评估上存在明显缺陷,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某医院对李X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法院综合考虑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3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共计98.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5万余元;某医院负担鉴定费1.9万元及会诊费两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