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因头晕、头痛两月余,于2021年4月5日入住某医院。入院前,周X曾在当地某医院被诊断为脑梗塞并住院治疗,症状减轻后为进一步诊治转入某医院。某医院以缺血性脑血管病等将其收住,完善检查后,于同年4月7日行主动脉弓加全脑血管造影术,4月10日行经皮大脑中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周X突发血氧饱和度下降、无自主呼吸,某医院立即给予吸氧、心外按压、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并与家属沟通建议转重症监护室及急诊颅脑CT检查。但家属讨论后拒绝并要求出院,周X在出院途中死亡。
周X家属丁XX、丁XX、丁XX认为某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医疗费8.5万余元、死亡赔偿金59.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各项损失。某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术程顺利,是家属拒绝进一步治疗并要求出院导致患者死亡,且鉴定责任比例过高,请求法院合理确认赔偿比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某医院在对周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第二,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周X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如何认定;第三,某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及各项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标准。
诉讼过程中,经某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存在病情稳定情况下行介入治疗适应证把握不佳、术前未给予脑血管灌注影像学评估、术中血压不稳定增加并发症几率、术后突发病情恶化未给予头颅CT扫描检查等过错。该过错与周X术后突然病情恶化因颅内出血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周X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案情,某法院依法认定某医院对丁XX、丁XX、丁XX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原告方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3.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百余元、营养费一百二十元、护理费八百余元、交通费一百二十元、死亡赔偿金59.3万余元、丧葬费3.8万余元,以上合计66.8万余元。某医院按40%比例赔偿26.7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某法院酌定支持5万元。以上共计31.7万余元。
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丁XX、丁XX、丁XX各项费用共计31.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2万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