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与被告王X婚后育有一子王X乙。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陈X为解除婚姻关系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娟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离婚意愿达成一致,但在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财产分割等具体细节上存在一定分歧。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在王海娟律师的专业协助下,逐步缩小分歧,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婚生子王X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双方需明确孩子由谁直接抚养,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特别是针对孩子未来可能产生的大额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分担机制。
第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与限制。需明确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利,同时设定合理的探望条件,确保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学习,且直接抚养方不得无故拒绝。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折价补偿。针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家具、家电等动产,双方需协商确定归属及相应的折价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第四,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的确认。需明确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以防范未来的财务风险。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原告陈X与被告王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王X乙由原告陈X直接抚养。被告王X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抚养费:王X乙两周岁前每月支付两千八百元,十二周岁后至十九周岁前每月支付三千八百元,十九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止每月支付四千五百元。自2025年6月起,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原告陈X指定的某银行账户(卡号:XXXX XXXX XXXX XXXX)中。今后王X乙涉及三千元以上的大额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承担。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王X可随时探望,原告陈X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被告王X于202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X家具及家电折价款共计两万元;
四、确认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
五、确认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X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