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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黄光杰律师代理原告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股东资格否定维权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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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当事人在行政途径受阻之后,通过民事诉讼路径维权,围绕股东资格形式、实质两大要件组织证据,论证当事人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反驳被告人脸识别即视为追认的抗辩,最终实现否定股东资格,判令涤除工商登记信息。

案件详情

百色黄光杰律师代理原告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股东资格否定维权案胜诉

 

案件摘要:李XX在不知情情形下,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为某某旅游公司股东,持有高额认缴股权。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才得知自身“股东”身份,行政起诉撤销登记因期限被驳回。黄光杰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当事人自始不具备股东资格,判令公司办理工商移除登记。

 

黄光杰律师代理:原告方

案件类型:公司经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

李XX接到公安部门的调查传唤,才得知自己已经被登记为某某旅游公司的股东,认缴大额出资,同时登记担任公司监事。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设立公司意愿,没有向该公司出资,和公司其余几名股东互不相识,没有亲友或者业务往来。当事人没有签署过公司设立、变更全部工商档案材料,也没有参与过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没有分得任何公司分红收益。

当事人曾经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市场监管机关,申请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行政起诉。当事人转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从公司设立开始就不具备股东资格,判令公司将自己从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当中予以移除。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某旅游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抗辩称当事人曾经配合人脸识别电子签章,应当视为认可股东身份,应当驳回全部诉求;第三人几名公司股东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庭审。

庭审当中查明,公司设立全部档案材料上“李XX”签名捺印均不是当事人本人作出。后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当事人扫码完成人脸识别,但是当事人表示,扫码时并不清楚操作对应的法律后果,仅仅是亲属转发二维码让自己配合扫码。被告、各第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签名捺印属于当事人本人所为,也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出资、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资格确认需要同时审查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虽然工商登记档案登记原告是股东,但是实质层面,当事人没有成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认缴、实缴出资,从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后期人脸识别扫码行为,在当事人不知晓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对股东身份事后追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确认当事人自公司成立起不具备股东资格,判令公司限期办理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变更,把当事人信息予以移除。

本案争议:

1、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是否就等于实际具备合法股东资格;

2、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行政诉讼失败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否定股东资格;

3、当事人被动完成人脸识别电子签章,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对股东身份追认。

本案的经验:

第一,股东资格确认,不能只看工商登记的外观,需要同时审查是否具备成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资、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要件。

第二,被冒用身份登记股东,行政途径受阻,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不享有股东资格,要求公司涤除登记信息。

第三,单纯人脸识别电子操作,如果当事人对操作内容、法律后果不知情,不能直接推定追认股东身份。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代理当事人在行政途径受阻之后,通过民事诉讼路径维权,围绕股东资格形式、实质两大要件组织证据,论证当事人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反驳被告人脸识别即视为追认的抗辩,最终实现否定股东资格,判令涤除工商登记信息。

办案心得:

身份被冒用登记股东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打行政官司撤销登记,但行政诉讼有起诉期限限制,超期会被驳回。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是重要救济路径。代理案件要重点收集:没有出资、不认识其他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证据。工商登记只是推定效力,不是认定股东资格唯一标准。

适用的哪些类型法律纠纷的用户:

公司经营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被冒用登记纠纷。

 

推荐的关键词:被冒用身份注册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涤除工商登记,实质股东要件,工商登记

 

本案FAQ 问题:

Q1: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打行政官司败诉之后怎么办?

A1: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具备股东资格,要求公司涤除工商登记。

Q2:工商登记写我是股东,我就一定是法律上股东吗?

A2:不一定,需要看是否有入股真实意愿、是否出资、是否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条件。

Q3:稀里糊涂扫码人脸识别,就等于认可股东身份吗?

A3:有证据证明本人对操作内容、法律后果不知情,不能直接认定追认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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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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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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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中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法律部副部长、隆林分所主任、青年委员、团支部书记,专职律师。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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