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后,被告却长期拖欠工程款,迟迟未能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阎楠律师代理本案,向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案件事实不作表述。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以及如何通过调解条款保障原告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案件焦点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原告依约完成施工,被告拖欠工程款,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对欠款事实未提出实质性否认,双方在调解中一致确认欠款金额为225万余元。
如何避免被告再次拖延付款。 鉴于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原告不仅需要确认债权,更需要通过调解条款设置明确的付款期限和强制执行保障。
三、律师代理思路
阎楠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款结算依据及被告履行能力进行了系统梳理。考虑到被告有调解意愿,阎楠律师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调解,并重点设计以下条款:
第一,明确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金额为225万余元,避免后续争议。
第二,设定一次性付款期限:被告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具体支付方式(工抵房)由双方另行协商。该条款既给予被告一定的履行准备时间,又明确了付款截止日期。
第三,设置强制执行保障条款:如2026年4月30日前双方未办理工抵房手续,原告有权就上述225万余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款实质上为原告保留了强制执行的权利,有效防止被告利用“工抵房”协商拖延债务。
第四,明确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251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1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该条款体现了原告在调解中的适当让步,有助于促成调解。
四、裁判结果
审理中,本案经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XX公司XXX.22元,此款被告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具体支付方式(工抵房)由双方另行协商。如2026年4月30日前双方未办理工抵房手续,原告有权就上述XXX.22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251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19元,由原告XX公司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