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地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位于某市某区某产业园内的生产制造类建设项目后,杭X以该项目名义对外开展工程分包业务。2021 年,杭X以项目名义与本地某某消防工程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将案涉项目消防相关专业工程交由该消防企业完成施工。
案涉施工范围涵盖多个生产车间、门卫配套用房、污水处理间、设备用房等区域的消防施工内容。案涉分包合同当中对工程施工范围、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节点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 80%,剩余 20% 工程尾款分两年分期付清。
合同订立后,该消防施工企业依约组织人员、材料进场完成全部案涉消防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各方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案涉消防工程开工、竣工时间,确认全部施工范围工程验收结果为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后,付款义务人并未依照分包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仍拖欠大额工程款未予结清。施工企业多次沟通催要剩余工程款无果。
本案抗辩一方主要提出两点核心抗辩意见:第一,泵房、部分室外配套设施、污水处理池部分不属于案涉分包合同施工范围,该部分工程款项若无签证、补充协议则不应计取;污水处理车间部分工程系口头约定计价;第二,依据合同付款节点,案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较晚,剩余 20% 工程款尚未到达付款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全部原告诉讼主张。
面对对方抗辩,我方代理律师阎楠接受该消防施工企业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合同相关责任主体向我方委托人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欠款五百九十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部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后续庭审程序,视为放弃自身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对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件焦点
结合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双方诉辩意见,本案形成两项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以及案涉分包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评价。
本案当中,杭X对外是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名义签订分包合同,但合同文本落款处仅为杭X个人签字,没有加盖该建设公司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杭X取得该建设公司的正式书面授权,委托人在订立合同阶段,亦未向该建设公司核实杭X的代理权限。需要判断杭X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进而确定工程款给付责任究竟由个人承担还是由建设企业共同承担。同时需要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审查案涉分包合同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等效力瑕疵。
第二,我方委托人主张的全部工程款给付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方抗辩部分施工项目不在合同施工范围,部分工程仅有口头计价约定,并且主张剩余 20% 工程款未到付款节点,应当驳回原告诉请。需要结合施工合同文本、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签证、工程完工事实、竣工验收时间、合同付款节点约定,综合判断应付工程款总额以及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判令杭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我方委托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五百九十余万元;
2、驳回我方委托人要求某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五万八千余元,全部由杭X承担。我方委托人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可以按照法院流程办理后续处理,保全相关费用由义务人直接向我方委托人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