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苏X与被告黄X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苏X与某典当行、黄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月利率1%,期限2年,款项汇入黄X账户。2012年7月,三方再次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万元(含前期欠息),月利率1%,期限2年。苏X依约支付款项,某典当行与黄X出具收据。借款后,两被告按期支付利息至2018年初,后停止支付。2018年1月,黄X与某寄售行共同出具《欠条》,确认欠付2016年及2017年部分利息共计3.9万元。2019年3月,黄X再次出具《欠条》确认欠付2018年利息。因被告拒不还款,苏X委托徐德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某典当行与黄X共同偿还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寄售行对3.9万元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系涉外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典当行与黄X是否构成共同借款人,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某寄售行是否应对部分欠付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及《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苏X已履行出借义务,某典当行未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黄X在合同上签字并实际收款,且出具欠条确认债务,应与某典当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寄售行在《欠条》上盖章确认欠息,应对该部分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典当行与黄X共同向苏X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某典当行与黄X共同支付相应利息(含已确认的10.5万元及后续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某寄售行对其中3.9万元利息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由某典当行与黄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