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苏X与被告罗X、黄X系朋友关系,罗X与黄X系母女。2013年5月18日,苏X与某公司、罗X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某公司、罗X向苏X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协议签订当日,苏X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某寄售行及罗X出具收据。此后,某公司、罗X、黄X共同向苏X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起,上述三被告拒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经催要,黄X与某寄售行于2018年1月20日出具《欠条》,确认欠付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利息共计3.2万余元。2019年3月13日,黄X再次出具《欠条》,确认欠付2018年11个月利息22万元。苏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罗X、黄X共同偿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寄售行对部分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系涉外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罗X是否为涉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并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款协议》抬头及落款打印的乙方分别为罗X及某公司,且罗X并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中也无证据证明罗X受某公司委托签订合同,但根据协议落款的盖章及签名,法院认定罗X与某公司构成涉案借款协议的共同借款人。此外,黄X多次出具《欠条》确认欠息,且庭审中对原告诉请无异议,故认定黄X应与某公司、罗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某寄售行在《欠条》上盖章确认欠息,应对特定期间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某公司、罗X、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X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二、某公司、罗X、黄X向苏X归还上述本金的利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8.7万余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三、某寄售行对上述利息中的3.2万余元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某公司、罗X、黄X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