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2021年5月4日,被告刘XX找到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22年5月3日偿还。2022年1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22年5月3日到期。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均出具了书面借条。原告于2021年5月4日至6日期间分三笔、2022年1月23日和25日分两笔,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共计5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始终拖延还款。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仅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金额没有那么多,且已偿还了一部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第二,被告抗辩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主张能否成立。
针对上述焦点,原告付文杰律师组织并提交了借条两份及转账记录五份作为核心证据。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与捺印,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期限及支付方式;转账记录则完整印证了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50万元款项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实际支付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关于被告辩称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还款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依约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50万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