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药业公司向某空调公司采购一批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空调设备,货款11万余元,约定由某空调公司负责运输与安装。某空调公司将空调送至某药业公司厂房三楼施工区域,空调包装完整,未安装未通电。次日,该厂房三楼发生火灾,烧毁部分空调及室内装修。某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3号空调外机,起火原因为空调外机冷凝器铜管破裂后,喷出的制冷剂与管壁摩擦后起火。某药业公司单方委托评估损失为31万余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空调公司与某电器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空调外机铜管破裂是否与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2. 某电器公司作为生产者是否应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3. 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及财产损失的具体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起火原因,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空调铜管破裂系外部高温环境传导导致内部制冷剂受热膨胀爆裂所致,且制冷剂与管壁摩擦不会导致起火。某电器公司已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申请鉴定查明事实,穷尽举证手段,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空调存在质量缺陷,故某电器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划分,某空调公司作为销售者,明知交付地点为施工现场且存在切割机火源隐患,未尽全面安全提示义务,承担60%赔偿责任;某药业公司作为买受人,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自担40%责任。法院结合现场勘查及评估报告,酌情认定财产损失为16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及停工损失等间接损失,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鉴定费14万元由各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最终判决某空调公司赔偿某药业公司财产损失9.6万元,驳回某药业公司对某电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