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涉众经济犯罪辩护,长沙刘璐瑶律师梳理垫资、投资事实,推动违法所得予以扣减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XX集团特大非法集资系列刑事案件,被告人BX委托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刘璐瑶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案涉XX集团对外虚构国企背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通过线上平台、线下业务团队,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被告人BX先后担任XX集团湖南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分公司政委、分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审计报告,其个人名下集资参与人82人,个人集资金额7400万余元;任职管理岗位期间团队集资金额3.4亿余元,扣减借款、垫付款项后违法所得350万余元。本案多名同案被告人,涉案总规模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全部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B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以及家属亦存在投资受损情况,案发后存在借款给公司垫付资金的客观事实。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刘璐瑶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核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梳理被告人任职履历、岗位职责、个人及团队集资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本人及家属投资、借款垫资等关键事实。庭审辩护重点提出:BX系从犯;任职副总经理时间较短;本人及家属存在投资受损;有向公司借款、垫付资金情形,主观恶性较小;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请求法院综合全部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XX集团设立后主要从事非法集资,追究各被告人自然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B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剩余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裁判要点:续转投、挂单金额依法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主从犯;本人及近亲属投资不计入个人吸收金额,但不直接扣减团队犯罪金额;认罪认罚、坦白、垫资借款等属于酌情从轻量刑情节。
四、律师价值
细致核对审计报告数据,将被告人向公司借款、垫付资金的事实提交法庭,争取在违法所得核算中予以扣减;
厘清被告人实际任职时长、岗位权责,明确其在整个集团犯罪链条属于从犯地位;
完整提交坦白、认罪认罚、本人及家属投资受损、垫资等全部从轻量刑事实,促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在案件整体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利背景下,最大化挖掘全部可从轻情节,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争取对当事人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困境,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长沙刘璐瑶律师:
1、当事人入职理财、投资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任职业务员、团队主管、分公司副总、总经理等岗位;
2、对审计报告认定的集资金额、团队业绩、违法所得金额有异议,存在本人投资、家属投资、向公司借款、垫付兑付资金等情形,需要对金额提出辩护意见;
3、当事人属于公司业务管理人员,希望争取认定从犯地位,梳理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
4、案件中存在挂单、续转投、代持投资等情形,需要向法庭阐明该类事实,请求作为量刑酌情情节考量;
5、需要规划退赃退赔方案,理清哪些款项可以用于抵扣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理;
6、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需要梳理全案证据,准备二审上诉辩护。
刘璐瑶律师深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经济犯罪辩护业务,针对岗位权责辨析、审计报告质证、金额异议辩护、认罪认罚协商、退赃方案设计、开庭辩护等提供一站式刑事法律服务。善于挖掘从犯、坦白、退赔、个人投资垫资等各类量刑事实,在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XX集团特大非法集资系列案件,全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重大。被告人BX担任分公司副总经理,团队涉案金额高,量刑基准较高。刘璐瑶律师作为辩护人,认真核对审计数据,将当事人垫资、借款的事实落实到判决中予以扣减违法所得,同时充分论证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本人投资受损等从轻情节。虽然案件涉案规模巨大无法达到缓刑效果,但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为当事人争取相对有利的刑罚。本案也体现出,在特大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精细阅卷质证,把对被告人有利的客观事实提交法庭,实现罪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