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与被告李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2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黄X乙。2024年1月2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黄X乙由女方李XX直接抚养,男方黄X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同时双方特别约定,待黄X乙年满三岁后,抚养权变更至男方黄X名下。离婚后,黄X一直按约支付抚养费并密切关注孩子的成长。现约定的抚养权变更时间已经届满,黄X希望按照协议约定接回孩子直接抚养,但双方就变更抚养权的具体细节协商未果。为此,原告黄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兰英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将婚生子黄X乙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孩子三岁后抚养权变更至男方”的附条件约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该条件成就时是否必须无条件履行;其二,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变更,法院仍需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被告李XX在调解初期对变更抚养权存在一定顾虑,担心孩子生活环境改变对其成长不利,同时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也存在分歧,需要进一步释法说理以消除分歧。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兰英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与被告方进行充分沟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婚生子黄X乙由原告黄X直接抚养,相关抚养费由原告黄X自行承担;被告李XX享有探望权,可随时探望黄X乙,具体探望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在不影响黄X乙正常学习与生活的情况下,原告黄X应予以积极配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X自行承担。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