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牛X与被告徐X原系邻居。2011年及2015年7月,被告徐X以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向原告牛X借款,每次5万元,共计10万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徐X出具《借条》,载明向牛X借现金10万元。原告牛X称,第一笔5万元现金交于被告妻子,第二笔5万元现金交于被告后,被告存入其名下某银行尾号XXXXXX账户。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并搬离原址。原告牛X年事已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兰英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3.3万余元。被告徐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如何认定;二、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应否得到支持。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10万元借款事实。针对焦点二,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口头承诺三个月归还并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利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期内利息不应支持;但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原告主张自2017年起算利息证据不足,法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X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牛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