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系陈XX与被告陈XX的婚生女。陈XX与陈XX于某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陈XX由陈XX抚养,陈XX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离婚后,陈XX未足额支付抚养费。因陈XX现就读于某保育院,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大幅增加,原约定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维护合法权益,陈XX在法定代理人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英的协助下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XX补付拖欠的抚养费1.4万余元,并自2025年5月23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至陈XX年满十八周岁。被告陈XX辩称,离婚时已将房屋留给女方,且某品牌汽车归自己,约定的五百元抚养费已考虑相关因素,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及补付诉请金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陈XX是否拖欠抚养费及具体拖欠金额;二、原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五百元抚养费是否应当予以增加,以及增加后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针对焦点一,法院查明被告已支付一千六百余元,结合原告诉请及举证,核算出实际下欠金额。针对焦点二,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合理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拖欠的抚养费,法院核算自2025年5月24日至2026年4月30日按每月五百元计算共计五千六百余元,扣除已支付的一千六百余元,被告仍下欠四千余元,理应支付。关于增加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结合被告月收入四千至五千元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定被告每月应付抚养费为九百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XX抚养费四千余元;被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九百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