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长期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某乙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微信群进行日常管理与工作安排。某日,职工某乙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职工某乙之女委托王浩宇律师代理维权,向某市某区仲裁委申请确认职工某乙生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在仲裁阶段辩称,职工某乙系案外人郭X雇佣的临时工,某公司与郭X签有《外包采购合同》,职工某乙不受某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职工某乙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职工某乙受雇于郭X,试图以此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而申请人需证明职工某乙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需围绕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三个核心特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推翻某公司的抗辩理由。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扎实充分,裁决确认职工某乙生前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某区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在诉讼阶段,因前期仲裁阶段证据链条完整,某公司意识到翻盘无望,主动提出和解。经征得职工某乙之女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一次性现场支付工亡赔偿待遇95万元。从委托律师到足额收取赔偿款,全案历时一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圆满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