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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娟律师代理王X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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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金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保险公司对智力残疾原告劳动能力的质疑,金娟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指导当事人收集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原告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在庭审中,金娟律师据理力争,将法律公平原则与受害人实际情况相结合,说服法院酌定支持50%的误工费,最大程度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人文关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21日,周XX驾驶某AXXXXX小型客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行驶时,刮撞到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王X甲,导致王X甲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甲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口唇挫裂伤、牙齿外伤脱落及多处骨折等。经某鉴定机构鉴定,王X甲构成十级伤残,并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王X甲系智力残疾人,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公爹韩X乙为监护人。为维护合法权益,韩X乙委托金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XX及某保险公司襄阳XX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依据上。被告周XX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某保险公司襄阳XX公司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提出多项抗辩:一是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数额过高,且部分缺乏医嘱支持;二是针对误工费,要求原告提供完整的收入减少证明,否则不予认可;三是认为原告系智力残疾人,质疑其劳动能力及误工损失的合理性;四是主张作为非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XX的违规驾驶行为导致事故,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襄阳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机构,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各项损失,法院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逐一核定:支持医疗费70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余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护理费4000余元;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9.3万余元;关于误工费,法院查明王X甲虽系智力残疾,但在家人安排下能从事简单家务和农业生产,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按50%比例计算误工费为9000余元;支持交通费三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千元及鉴定费20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襄阳XX公司赔偿王X甲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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