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XX因背负巨额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低息贷款、参与公司投资获分红、协助减免个税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袁XX11.7万余元、罗XX10.2万余元,共计21.9万余元。具体而言,廖XX虚构与某公司合作开展手机租赁业务,伪造入股合同,诱骗袁XX投资13万元,期间返还“分红”1.2万余元;此外,廖XX还以刷流水为由与袁XX频繁资金往来。另一被害人罗XX系廖XX同事,廖XX虚构能协助办理工资退税,诱骗罗XX将10.2万余元工资转入指定账户。廖XX将款项用于借新还旧及个人使用,后采取更换联系方式、潜逃外地等方式逃匿,最终被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廖XX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廖XX及辩护人陈萍提出无罪辩护意见:1. 廖XX与某公司确有业务往来,与袁XX系借贷关系,袁XX曾提起民事诉讼,后为逼迫还款才报警,双方微信对账确认系借款;2. 罗XX转账系借款,且罗XX未主动报警,指控证据不足;3. 廖XX有稳定工资收入,借款系因投资失败及抚养三个小孩,资金未挥霍,一直有还款意愿和行为,不具备诈骗罪构成要件。辩护人提交了民事起诉状、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企业档案、证人证言证实廖XX未参与某公司经营,无权收取投资款;其虚构退税事实诱骗罗XX转账,翻供无事实依据。廖XX作案期间债台高筑,长期通过骗取多人款项或借新还旧处理债务,无还款能力。其收取款项后用于个人使用,经多番催要拒不返还并逃匿,足以证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廖X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