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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张龙律师代理林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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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律师 在线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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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高效的沟通能力。首先,准确界定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结合其获利金额与资金转移的辅助性质,夯实从轻处罚基础。其次,积极指导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部分退赔被害人,有效修复社会关系,为争取缓刑创造核心条件。最后,在庭审中充分阐释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偶犯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实现罪轻辩护效果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2月至4月,被告人林XX明知是犯罪所得,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其名下某批发部商户收款码帮助上家收取违法资金共计21.2万余元,后通过绑定的某银行对公账户取现或微信转账方式转移,从中获利1.2万元。上述资金包含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梁XX及其他6名被害人被骗款共计3.2万余元。2025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XX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梁XX退赔五千元,并向某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某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林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林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X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审查上述辩护意见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赔退缴,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作案手机予以没收。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提供收款码、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辩护场景。特别是针对涉案金额较大,但行为人处于从属地位、获利较少,且具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案件,争取从犯认定及缓刑判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服务指引】

若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资金流转细节,准确界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指导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充分利用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制定罪轻及缓刑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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