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某咨询公司与被告某农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某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费为30.2万余元。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五日内支付12.1万元,提供施工图后五日内支付16.6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1.5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开展设计工作,依约完成了初步设计并交付了施工图。该初步设计获得了某局的批复同意,且施工图已被被告用于项目的施工招标并成功招标。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第一、二次设计费共计28.7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委托彭华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8.7万元及逾期利息九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难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面临两大主要难点:其一,被告抗辩称未授权任何人员验收设计成果,也未对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主张合同实质上未进行审查结算,因此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其二,被告提出本案实际提供图纸的是原告某咨询公司六盘水XX公司,认为基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专业性要求,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主张应据此减少设计款金额。这两点抗辩直指合同履行的核心事实与主体适格问题,若证据组织不当,极易导致败诉风险。
三、办案经过
彭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针对“未验收结算”的抗辩,彭华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提交了《成交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局关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文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施工招标澄清公告截图,以及工作人员之间交付施工图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原告不仅具备相应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且设计成果已实际交付并被被告用于公开招标,被告已实际接受了设计服务。针对“分公司出图”的违约抗辩,彭华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及公司法原理出发,论证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职务行为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原告主体适格且不构成根本违约,有力反驳了被告的减款主张。
四、案件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施工图,被告将设计成果用于招标,付款条件已成就。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定被告最迟应于2024年4月2日前支付设计费,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农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咨询公司设计费28.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六千余元(后续利息另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两千余元。
五、案件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设计成果的交付与“事实验收”的认定。彭华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将行政审批、公开招标与日常沟通记录相结合,成功打破了发包方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常见抗辩。同时,妥善解决了分支机构履约带来的主体争议。该案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同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设计成果“事实交付与验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范例,彰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在化解复杂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