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起,谭X在未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旗开网”技术并进行维护,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楼设立办公点,非法从事证券活动。客户通过该平台进行充值、转账及下达股票购买指令,平台提供1至9倍配资并收取管理费。陈X负责平台日常运营、客服及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资金。邓X作为代理商,负责宣传推广并拉拢客户,从中获取提成。经鉴定,该平台累计交易金额达9.94亿余元,邓X名下代理客户交易金额累计1.04亿余元。2023年8月,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并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某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邓X的辩护人提出,应以投资人实际充值金额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且邓X的充值金额中包含其本人配资炒作的22万余元,实际违法所得应扣除该部分报酬。此外,辩护人还提出邓X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股票交易特性及场外配资事实,以实际充值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但认定邓X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谭X、陈X、邓X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谭X系主犯,陈X、邓X系从犯。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最终判决:谭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陈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邓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冻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